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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官移植专家呼吁“脑死亡法”

1999-03-1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潘圆 周艳秋

王女士有个7岁的女儿,孩子几年前得了尿毒症,只有通过换肾才能生存下去,但她却苦于找不到合适的肾源,在漫长的等待中,这个幼小的生命静静地死去。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院长高居忠教授说,在20多年的器官移植工作中,他见过了太多这样悲惨的故事。每年来朝阳医院要求做换肾手术的都有四五百例,因为缺乏合适的肾源,医院只能做一二百例。

在上月举行的首届北京国际器官移植研讨会上,高居忠教授等发出了中国应及早进行“脑死亡”立法的呼吁,并表示愿意在自己“脑死亡”后将器官捐献给需要的病人。

目前,我国的医学教科书上一直是把“心跳停止”作为死亡的标准。而早在1968年,美国哈佛医学院已率先公布了脑死亡标准,确定了“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的人是死人,而且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”。这就是说,患者如果已经脑死亡,即使靠人工设备仍能暂时维持心跳和呼吸,实际上已被视为死亡。这一概念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。1981年,美国通过了“脑死亡法”。当今世界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立有此法。

按我国传统的死亡标准,自愿捐献的遗体的器官很多都不能用了。而脑死亡的人,其捐献器官的质量通常很高,移植效果也会更好。高教授还特意解释了“植物人”和“脑死亡”的区别,植物人不是“脑死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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